拖欠工資轉化為一般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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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轉化為一般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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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拖欠工資怎麼舉報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可以撥打12333全國勞動保障熱線);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現如今社會出現勞動糾紛的種類很多,其中特別常見的就是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在職員入職前會跟公司簽訂一個勞動合同,其中合同中會有條例是關於工資發放問題的,當然這份工資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因此拖欠工資的行為可以尋求法院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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