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能做民間借貸業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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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能做民間借貸業務嗎?

私募基金能做民間借貸業務嗎?

2015年11月底,中國基金業協會在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首度明確了,從P2P/P2B、眾籌、民間借貸、配資業務、小額理財等業務的私募基金將不予登記。

二、私募基金的業務範圍

私募基金公司業務範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諮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禁止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諮詢客户。

三、私募基金對投資人的要求

1、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2、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二)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三)單位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3、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4、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私募基金能做民間借貸業務嗎這個問題的答案。為了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管理,從2015年開始,相關的部門就已經不再私募基金的民間借貸業務進行登記了,除此之外,私募基金還不能從事發放貸款、為投資外的企業提供擔保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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