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者有哪些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一、私募基金募集機構的義務是什麼?

私募基金募集者有哪些義務?

1、在不特定對象羣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户。

2、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3、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5、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鑑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6、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瞭解你的客户”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如何確定私募基金特定對象?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募集對象不得超過200人。並且,私募基金募集者有充分揭示產品風險、審查投資者資格、建立回訪確認制度等義務。私募基金的風險要大於公募基金,門檻要求也比較高,所以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對合格投資者的篩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