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債權轉讓的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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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債權轉讓的要件是什麼?

一、產權債權轉讓的要件是什麼?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公司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多久?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限。我國《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一般規定,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2)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3)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4)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5)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公司產權債權轉讓的要件有四個,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限,被稱為債權申報期限,一般來説最短不能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之後,需要確認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從發佈破產公告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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