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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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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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1、離婚債權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債權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有平等的清償權。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可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約定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或者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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