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擔保債務債券處理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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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擔保債務債券處理是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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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並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如果出現了破產等意外情況後也是需要對企業進行清算,同時也是需要將企業所欠的債務以及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都支付完畢後才可以合法合規的辦理破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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