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還是債務債券處理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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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還是債務債券處理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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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擔保還有效嗎

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則對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9條相關規定,在保證期間內,若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即轉讓部分債務,則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即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這一點《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第2款以及《物權法》第175條也都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仍需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基於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原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9條,即便未經保證人同意就轉讓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並不能完全免除,其仍需要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經保證人同意的債務讓與,保證繼續有效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務轉讓經由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願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有效,保證人對轉讓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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