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後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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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後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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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瞭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範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

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户,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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