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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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合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時間之前就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行為,那麼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本站小編整理了具體案例進行分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案例簡介】

2000年3月,某鎮供銷社與某市副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幹辣椒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供銷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質量的幹辣椒5000公斤,單價每公斤2.4元,貨款總計1.2萬元。交貨日期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貨地點為副食品公司倉庫,供銷社負責運貨,副食品公司驗收後付款。合同簽訂後,2000年9月,供銷社按期交付幹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驗收後付款。9月下旬,供銷社電告副食品公司,由於集中收購的幹辣椒數量較多,庫房十分緊張,為保證幹辣椒質量起見,懇請副食品公司能夠提前接受第二批幹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電報後,由於主管人員均出差在外,未作答覆。供銷社未見到副食品公司的迴音,考慮到由於自己庫房緊張,可能因長期擠壓嚴重影辣椒和其他貨物的質量,遂於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發出了第二批貨物即2000公斤幹辣椒。貨抵副食品公司後,供銷社要求驗貨付款,副食品公司則認為供銷社擅自將貨物運來,未經其同意,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同時自身的庫房也緊張,於是拒絕接收貨物。後經法院調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貨物並支付貨款,但其因另租倉庫存放幹辣椒而產生的費用由供銷社承擔。

【問題的提出】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當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供銷社與副食品公司簽訂的幹辣椒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雙方均應遵照履行。但是,供銷社由於庫房緊張且考慮到幹辣椒的質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幹辣椒的交貨義務。副食品公司拒絕接受貨物也是出於正當理由,因為在收貨方庫房也緊張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的提前履行將使其必須另行尋找庫房並導致保管費用的增加。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71條的規定,副食品公司經過調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而引起另租庫房的費用,就應由供銷社承擔。本案中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合理也合法,符合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存在的問題】

對於本案,存在着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義務,因此,供銷社提前履行義務屬於違約,副食品公司有權拒絕其履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雖然供銷社提前履行義務與合同約定不符,但由於其提前履行並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雖然可能由此給債權人增加一些費用,但在提前履行方承擔這些費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提前履行。

按照《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由此,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按照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義務。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當事人提前履行一定屬於合同的不適當履行,而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合同法》第71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一規定,前一款明確了提前履行時債權人的權利及其限制,後一款則明確了費用的承擔。合同中期限的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當事人的一種順序利益。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務人享有拒絕履行的權利;第二,債權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拒絕受領的權利。應當指出的是,受領不僅是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債權人的義務,債權人為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同樣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如為所受領貨物找到存放的空間等,所以,債務人提前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樣可能使債權人不得不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更多的不必要的代價。法律規定在提前履行對債權人不利時,該權利人有權拒絕,正是法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設置的一項重要措施。從這一原理出發,當債務人提前履行時,因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而使債權人增加支出的費用,就應由債務人承擔。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整理帶來的以實際案例分析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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