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能否提前履行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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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與債權人在當初的借款合同中已經約定好了債務償還時間,那麼債務人能夠提起履行債務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提前履行債務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務人能否提前履行債務呢

某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投資某項目,貸款期限兩年。由於工程進展順利,一年就投產,並盈利20萬。公司想提前一年還貸20萬,銀行會答應嗎?

《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務輇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後。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於債權人又屬於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於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要比債務人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例如,甲方從乙處購買水泥,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在某日將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庫房內,而乙提前3天送貨導致甲多方付了庫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為這種“增加的費用”。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川如果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那麼實際是損害了債權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該費用由債務人自己承擔,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利益就沒有因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損害。

債務人請求提前履行債務,是請求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需雙方同意。在影響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要債權人同意,當泌須彌補他的損失。所以,銀行會答應嗎,一般取決於銀行的利益權衡。這裏特殊的是,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無需債權人同意,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變更。也就是説,提前還貸20萬若對銀行並無不利,某公司可不問銀行態度直接依法還貸。法律如此規定,大概是因為提前履行債務,是加快交易進程,有利經濟發展,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立法者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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