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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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債務人都會在事先約定好的日期還款,但有時候可能會考慮到提前還款可以少付點利息,所以會選擇提前還款。那麼,在法律上,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後果是怎樣的呢?此外,在實踐中,對於債務人失蹤的債務應該怎麼去處理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述。

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後果是怎樣的

一、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後果是怎樣的

在通常情況之下,債務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也就是説,債務人既不能遲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但是,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現實生活當中存在例外情況:如果債務人的提前清償行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

具體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貸款人歸還借款的,通常既不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又有利於資金的及時回籠和流通。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行為,往往是借款人放棄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還款只要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貸款人不得拒絕受領。

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償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條款。借款人按照還款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同時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那麼,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時,利息該如何計算呢?《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關於此種情況下計算利息的利率標準,《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債務人失蹤債務怎麼處理

很多債務人其實並不是真的失蹤,而是故意通過失蹤的方式,將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拖過去後再出現,也就是通過規避法律的方式實現非法目的,這時,債權人就會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訴請法院保護的權利,因此破解債務人這種玩失蹤伎倆的招數就是“人為”地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那該怎麼做呢?最好的辦法是向法院起訴。因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會隨着當事人的起訴而中斷,其重新開始的時間從整個訴訟程序結束時起算,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會立案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有了判決書後,債權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會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無限的延伸,在這個過程中,只要債務人一出現,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啟動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其權益將會得到保障,而不會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法律保護。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都要藉助起訴的方式來延伸訴訟時效期間的,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因為雖然每個欠條的內容都不一樣,但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註明還款時間;另一類則是對還款時間沒有任何約定的。對於第一類,其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時間屆滿時計算,且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因此這類應適用前面提到的人為延伸訴訟時效的方法。對於第二類,《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從欠條上簽字日期起的20年內,在這20年內,債權人只要找到債務人,就可以憑藉欠條要求他還款。

也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綜上,是關於“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後果是怎樣的”以及“債務人失蹤債務怎麼處理”的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講述,您可以看出,在實踐中,關於債權債務的糾紛有很多,而對於不同的糾紛,則需要採取不同的解決方案。因此,當您遇到有關債權債務的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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