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解決?
一、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解決
1、處理糾紛,提供證據很重要。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有36%的限制。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36%(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謀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有無約定利率爭議的處理。
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定期無息借貸的處理。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違法借貸行為的處理。
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保證責任的處理。
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與合夥組織發生借貸糾紛的處理。
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二、民間借貸有哪些糾紛?
1、因誠信缺失而產生的糾紛。
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
(1)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
(3)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
(4)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喪失還款能力而產生的糾紛。
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採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為追逐高額利潤而引起的糾紛。
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沒有借款文書或借款文書不規範引起的糾紛。
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手中的錢也越來越多,資金投資、資金借貸等情況越來越頻繁。但是,在民間借貸活躍的背後,存在着許多糾紛。在遇到這方面的糾紛時,一定要先搞清楚該如何來解決,可以選擇的解決方式有哪些,這樣才能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處理民間借貸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