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債務人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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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債務人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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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申請參與分配多個債務人的債權



    
1、債權人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


    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根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説明執行情況。


    
2、主持分配的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經主持分配的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並提供了有效的執行根據,可決定接受其參與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許債權人蔘與分配後,着手實施分配,具體包括:


    
(1)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將標的物轉化為金錢。


    
(2)通知債權人申報權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其債權並且要附有計算表。


    
(3)申報期限屆滿後,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編制分配表。法院編制分配表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確定分配的順序,以及確定分配數額。


    
(4)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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