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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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二、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

在可撤銷合同中,應該由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主張撤銷權。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以上就是關於可撤銷權的撤銷權人的相關知識,在生活中遇到合同對方出現以上情況時,要實行自己的撤銷權以維護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不要因為不知道自己擁有撤銷的權利而使對方在乘人之危,或者是一些在重大誤解的時候履行合同而造成經濟等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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