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電話通知債務人可以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債權轉讓可以通過電話形式通知麼?

債權轉讓電話通知債務人可以麼?

口頭協議的,以電話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係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徵,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債權轉讓通知中口頭形式有效嗎?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文過於簡略,未規定債權人應於何時通知債務人。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合同後,因債權人不知道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雖通知了債務人,但只用口頭形式通知,債務人出於達到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不承認債權人將債權轉讓已通知他的事實。因口頭通知形式一般情況下無法保存證據,導致無證據證明已通知的事實。據此,債務人就會提出因債權人未按《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其不發生效力的抗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債務人抗辯理由成立,法官便判決駁回原告即受讓人的訴訟請求。

三、通知的方式包括哪幾種

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採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並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如美國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權利的通知,既可採取書面形式也可採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並沒有具體法律條文對債權轉讓通知方式做出規定。債權轉讓電話通知債務人也是可以的,但是最好要進行錄音,這樣以後發生糾紛的時候就有據可依了。這裏小編建議大家,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最好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這樣證據材料會比較客觀充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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