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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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錢借給他人後,我們就成為了債權人,依法享受對他人的債權。當發生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債權轉讓時,我們需要提前通知給債務人。那麼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幾種?轉讓條件又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給出的分析。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幾種?

一、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幾種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麼,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

但是為了防範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籤“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製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通知的。可以在當地媒體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債權轉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採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函裝在信封裏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裏裝的是什麼東西並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採用。

二、債權債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綜上所述,如果我們是債權人,在債權轉讓之前就要將轉讓的相關事項告訴給債務人,否則債務人是可以不履行對第三方債務的。通常上,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應該以書面形式為佳,這樣一旦後期發生糾紛,我們還有相關證據資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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