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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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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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能否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一、同一財產能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嗎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價值,法律允許在財產抵押後,對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價值100萬元,第一次向銀行抵押貸款40萬元,抵押物還有60萬元價值餘額,還可以將該抵押物再次向銀行作抵押,在60萬元的額度內貸款。但是,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價值內重複作抵押貸款,例如,抵押物的價值為100萬元,已經以其抵押貸款了100萬元,該抵押物已沒有餘額部分可供抵押,但抵押人又將其用於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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