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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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是同一個人的;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債務人是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債務人轉讓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債務人轉讓債務涉及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兩種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免責的債務承擔,指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借款人已經脱離原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實現此種債務轉移常見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由協議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要經過出借人的同意,否則該協議不能生效。

2、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原借款人並沒有脱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關係,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實踐中認為此種債務加入無需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三、哪些債務人權利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性權利。例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範圍,應依權利人本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繫,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養老金、救濟金、撫卹金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只要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還款,那麼對於抵押物的所有權就會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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