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權人要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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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權人要怎麼分配
1、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3、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抵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是法律為保證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一種擔保方式。但抵押並不改變抵押財產的所有權的性質,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抵押人。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在同一債權上約定多個抵押人的,可以就設定抵押的順序進行優先受償。沒有先後順序的,又不足以全部清償的,債務人可以選擇任一債權人進行債務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 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 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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