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之間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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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之間的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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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債權債務協議

債務承擔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依其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2)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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