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普通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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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是指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借款給別人的一方,擁有債權,那麼什麼叫做普通債權人呢?普通債權人有哪些特點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普通債權人的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什麼是普通債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2號、法函(2002)3號等司法解釋先後規定,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發佈催收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但對其他債權人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明確,司法實踐對此也有分歧意見。

否定的觀點認為,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無法保證債權人的主張可以到達債務人,因此,刊登公告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專門針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出,不應適用於一般債權人。

肯定的觀點則認為,債權人通過刊登公告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表明債權人在積極行使權利,並且這種催收方法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發佈催收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的司法解釋,肯定了通過報紙公告催收債務行為的合法性,對其他債權人同樣適用。

筆者贊同上述肯定的觀點。

1、債權人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方式主張債權,表明債權人並沒有怠於行使其債權。由於通過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張債權成本很高,手續煩瑣,一般情況下,只有債務人地址變更、下落不明等以至於債權人無法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時,債權人迫不得已才會採取這種方式。在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難以向其主張權利時,還強求債權人必須以確保可以到達債務人的方式主張權利,對債權人顯失公平。

民事訴訟中,在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中的送達,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無疑非常嚴格。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並不對債務人的權利產生實質性影響,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也不應規定得比訴訟程序中的送達更嚴格。

2、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要求過分苛刻,將助長債務人逃債的不良風氣。目前,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誠信缺失,債權人討債難已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如對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要求過分苛刻,不僅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而且會變相助長債務人想方設法逃廢債務的不良風氣,不利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促進社會經濟流轉,本身是以犧牲公平為代價追求效率,逃廢債務行為的泛濫必將時效制度的效率價值破壞殆盡。

3、承認公告催收的效力,有利於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和促進社會誠信。通過媒體催收債務,將債務人不誠信的賴債行為公之於眾,有利於形成輿論監督,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也有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4、否定公告催收債務作為中斷時效證據的做法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具有催收債權內容的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的司法解釋,雖然針對的是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催收行為,但司法解釋作為法律淵源,具有普遍適用性。上述司法解釋,認可了在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因此,在其他相同情形中,也應作出同樣的判斷。認為只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刊登催收債權公告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其他情況並不適用的觀點,無疑是賦予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律特權,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馳。

但應明確的是,四大資產公司案件僅指擔保法生效之前的合同行為,擔保法生效之後的合同行為應當適用半年除斥期間與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除斥期間或訴訟時效的,即使公示催告,也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或再生的效果,除非擔保人自願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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