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民間借貸糾紛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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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沒有辦法向銀行進行借貸的時候,通常會選擇向民間的借貸機構進行接待。那麼,由於民間的借貸機構不比銀行有着國家法律的強制性保護,雙方的行為屬於普通的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有很多的人會擔心,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由於自己水平的不夠,或者是其他意外因素的影響,產生了糾紛,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其實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和普通的民事糾紛是一樣的。解決方案也是幾乎和普通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案是一樣的。具體的程序可以參考以下的行為。

面對民間借貸糾紛要如何處理

第一,對於任何的糾紛,最和平和最穩定的解決方式就是雙方可以自行的協商解決,這是我們都願意看到的一種結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對於民事糾紛,如果可以達到一致的意見的話,就分就解決了,這種方式對於雙方的時間,人力,物力成本都是最低的。解決的方式也是最圓滿的,但是前提是雙方都願意協商解決,如果有一方不願意的話,這種方式就沒有辦法進行。

第二,如果雙方由於自己的原因沒有辦法自行協商解決的話,可以向專門的調解組織申請中間處理,這是一種民間的調解機構,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為依據,對於沒有辦法雙方解決的問題,可以作為第三方進行介入。對於雙方主要是以調解,勸説的方式來使他們互相諒解。能夠平等的協商。大家心平氣和的把事情解決。第三方的調解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第三,如果人民調節委員會議事沒有辦法解決,或者是不方便出面解決的話,就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請仲裁。仲裁委員組成的仲裁庭是專門對於雙方的合同進行仲裁的一個專門機構,訴訟和仲裁是可以並列的打官司的方式,如果有糾紛,想要去解決的話,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訴訟訴中財主要是針對合同以及一方的違約行為進行判定仲裁。結果是有效力的。判定一方違約之後,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後一種方式,也是我們在迫不得已的時候才會使用的方式,就是訴訟,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説的打官司。如果在前三種方式都沒有辦法調節好雙方的糾紛的話,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各種證據的蒐集以及對於案情的判斷來進行判決。如果判決不合理或者是認為判決有問題的話可以拿出證據申請,上訴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説上訴一次之後就是終審判決,就不可以再上訴。

以上四種方式是我們可以選擇的,對於民間的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四種方式的順序是從温和到激烈的變化過程,而排序的我們當然還是希望能用調節的手段解決,就不要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畢竟訴訟給雙方的時間,人力,物力成本都太大了,民間借貸一般數額不大,所以送的方式很可能會得不償失。希望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可以坐下來冷靜地解決問題,而不要把事情嚴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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