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二審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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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民間借貸二審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我接受本案被告楊XX託,並受XXXX律師事務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擔任其二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本代理人查閲了本案有關全部案卷材料,並參加了今天的庭審調查。現本代理人就結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借條和欠條有明顯的法律區別

在我們日常來往中,很多人可能認為借條與欠條是一樣的,其實不然,對兩者之間是有明顯的法律區別的。

1、內涵不同

借條與欠條均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憑證。但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的書面憑證,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我們也可以認為: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建築工程產生的欠款,等等……

3、在適用訴訟時效上不同

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則出借人的債權也將喪失勝訴權。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基此,債權人面臨的訴訟風險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二)、被告對原告訴請事實的抗辯,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欠條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8000元,而不是45910元。

1、據楊XX證實,凌XX生前即在20XX年X月X日,在XX縣XX鎮XXX餐廳凡與原告有關的所有債權債務已全部結清(現金支付)。當天,給原告寫下一張18000元的欠條。由於原告沒有將20XX年X月X日結算了並作廢的欠條(28910元)帶來,且原告也答應會過兩天將結算作廢的欠條拿回給凌XX。

2、凌XX生前患病期間,對其妻子,兒子也作了交代,多次説到只欠原告18000元欠款。從來沒有提及20XX年X月X日欠原告28910元的事。

3、凌XX生前患病於20XX年X月入住和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期間,原告曾幾次到凌XX病房追索欠款,沒有提及當時20XX年X月X日的那張欠條和數額(28910元)。每次原告陳述和追索都説欠其18000元,凌XX、凌XX父子也作了認可,凌XX並表示願意為其父償還原告18000元。

4、凌XX去世後,原告才對凌XX的家屬説起家裏還有一張28910元的欠條,其家屬根本就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5、凌XX的家屬對原告出具的凌XX去世前書寫的20XX年X月X日欠原告28910元的欠條,是否客觀、真實,當時也不得而知,之前,並沒有聽説過,後來據楊XX證實,才知道凌XX去世前已經結算清楚了的。

(三)、被告提交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符合間接證據定案的規則,充分證明了凌XX已經與原告結算清楚的欠款事實。

1、被告所提供的間接證據必是客觀真實。每個間接證據都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每個間接證據本身真實可靠。如原告多次陳述追索的欠款18000元,就是原告的客觀、真實的意思表示。

2、本案的間接證據完全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這是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的前提條件。本案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完全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

3、本案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完全協調一致。所有間接證據要環環相扣,協調統一,互相印證,結合起來必須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在這個證據體系中,各個證據都能互相一致,沒有矛盾,不會脱節,具有確定的證明效力。

4、本案客觀、真實、準確可靠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證明一個唯一的事實,就是2008年6月20日的那張28910元的欠條,已經結算清楚,不能再認定為凌XX的個人欠款,並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四)、假如凌XX生前20XX年X月X日所欠原告28910元的欠條是客觀、真實的,即便是沒有結算,也只能是凌XX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20XX年X月X日的那張28910元的欠條,應視為凌XX未經其妻子(被告)同意的,且也沒有收入,也完全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審判長,審判員,本代理人希望合議庭在審理本案民間借貸糾紛時,在審查、判斷相關證據效力的高低,去偽存真。在具體審查證據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質證、認證規則綜合考量。儘管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適用該規則的前提是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而本案中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的是不同的事實,因此,不能簡單的否定間接證據的證明力。與此同時,民間借貸案件往往由於借貸雙方當事人本就相識或相熟,在借貸關係發生時沒有形成相關的書證等直接證據,當事人就會提供很多相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對這些間接證據的判斷、分析和認定,《證據規則》第73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被告已盡到了舉證義務,被告所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主張的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懇請合議庭支持被告的合理主張,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望合議庭庭採納。

代理律師:XXX

二〇XX年X月X日

針對於民間借貸二審的辯,在民間首先要確定該民間借貸是否屬於合法行為,因為民間借貸如果有違背法律神幻的話,法院是不支持進行償還利息的,只需要對民間借貸所借的本金進行償還。其次,在辯護詞之中應該做到舉證義務將自己所提供的證據進行舉證,最終獲得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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