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簽訂的欠條會過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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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的時候,我們可能會遇到寫欠條或者收欠條的問題,很多人可能並不是很清楚欠條會過期嗎這個問題。關於欠條會過期嗎這個問題,需要依據欠條上所寫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如果欠條上沒有明確註明欠條的有效時間的話,則欠條永久有效。

所簽訂的欠條會過期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來看,對方公司在欠條上承諾在2013年6月1日還款,那訴訟時效起碼應該是在2013年6月1日之後的二年內,也就是説欠條在2015年6月1日之前,都是屬於在訴訟時效之內,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會作廢。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那也只是可能在法院訴訟中喪失勝訴權,但並不是實體債權消失,民事上的實體權利仍然是存在的,你仍可以自行向對方公司主張權利,催討欠款。

第一、 借條、欠條的關係

1、 共同點: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

2、 區別:借條是證明借款關係,欠條是證明欠款關係。從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的理解作種屬關係,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説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3、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係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並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借條、欠條的區別補充。

第二、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1、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10月1日 理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訴訟時效的起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張三拒絕在合理的寬限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李四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法條依據: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二)(三)……(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本案件還涉及到訴訟時效的起算和訴訟時效的中斷重合的特殊情況。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本案件屬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在借款實際交付的時候正式生效,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如果當事人不能事後約定還款期限,也不能根據合同法或者習慣確定,只能按照法律的補充性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義務。但是按照習慣,應該給予必要的寬限期限,實際生活中是按照兩個月來計算,當然前提是當事人沒有約定,結合本案件,在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而張三在合理的寬限期間沒有履行義務的,這個時候李四就屬於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也就是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的時候,訴訟時效中斷,按照本案件的特點,訴訟實效開始的時候就是訴訟實效中斷的時候,中斷事由結束以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返回問題目錄對於借條、欠條的區別補充除了我認為借條和欠條實際上是人們日常生活使用的兩個概念,老百姓經常混用,不用嚴格區分;他們只有發生情況上的有所不同借條是在借貸合同成立時借款人給借貸人的借款憑證:裏面主要包括借款數額、期限、利息,借款人簽名、年月日等;自然人借款一般不用借款合同,只要打個借條就可以,所以借條可以代替借款合同。當然,自然人借款也可以只用欠條,關鍵當事人怎麼處理的欠條是在買賣合同、施工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後,甚至侵權關係發生後,一方因為暫時沒錢又發生借款關係;缺錢方寫一個欠條給對方,作為一種履行方式或賠償方式。這時候一般也沒有借款合同,用欠條(白條)代替借款合同返回問題目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欠條會過期嗎這個問題要視欠條上是否有註明欠條的有效期而定。如果有註明有效期的欠條在到期之後,如果債務人無法償付欠款的話,債權人應當及時要求債務人再重新再寫一張欠條,這對於債權人來説是有利的,也是必須的,如果以後需要打官司的話,也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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