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拒絕簽訂有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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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拒絕簽訂有期的嗎?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經常可能會受到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公平的對待。比如説很多的企業不發放高温費或者不給與加班工資等等,很多的員工為了能在企業中繼續上班而選擇默不作聲。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要求訂立有期的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的賠償。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要求訂立有期的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的賠償。

一,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拒絕簽訂有期的嗎?

單位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就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必須要遵守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按規章制度進行工作,同時企業也應該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第四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拒絕簽訂有期的,如果企業堅持,我們可以自簽訂之日起,要求企業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比如進行仲裁或者訴訟。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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