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糾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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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糾管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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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糾紛的管轄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有哪些?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近年來,隨着當事人法律意識的增強,一些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相繼訴訟到法院,並呈逐年增多的趨勢,如何審理好此類案件就顯得尤為重要。

關於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而在債權轉讓訴訟過程中
,對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該類案件的管轄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理解。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説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綜上,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債權轉讓中的通知時間做出規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當然是在轉讓債權之後及時的通知債務人,以免出現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況。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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