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 - 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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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 管轄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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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債權轉讓 管轄地是怎樣的?

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新合同約定由乙市法院為管轄法院,發生糾紛應以乙市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只是也只能對合同中的債權轉移進行約定,不能改變其他合同條款,沒有債務人的同意不能變更管轄法院。以上是債權轉讓 管轄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不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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