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之間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債權人之間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債權轉移後管轄法院不能根據轉移後債權債務關係確定,由原債權債務關係確定法院誰具有管轄權,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
二、債權轉讓的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説,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
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民事糾紛,是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人民法院的管轄權難以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議管轄的,適用協議的規定。那麼,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呢?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在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後,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管轄條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如果發生債權轉讓的,債權轉讓後案件管轄問題怎麼解決呢?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有哪些?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的情況我們並不陌生,債權轉讓一般是採用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進行案件的受理工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債權的轉讓是有一定風險的,在進行債權轉讓的這個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問題,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