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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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保險條款理解的不同而產生的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掌握容易,難的是如何適度掌握。筆者認為要適度掌握,應當考察投保人是否履行免賠特別説明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訂約時保險代理人的解釋和宣傳以及其它相關合同權利義務,這樣才能更準確的把握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二)因是否屬於保險賠償範圍而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類糾紛中,主要涉及舉證責任問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證明請求賠償的事由是約定保險賠償範圍的舉證責任;保險人應負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的事由屬保險免賠範目的舉證責任。在一方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則應認定對方的主張成立。

在各類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原被告主體資格以及是否追加第三人等程序性事項。但有時這些程序性事項,直接涉及相關訴訟程序能否進行到底的問題,應當依法慎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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