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條怎樣有力證明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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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假借條怎樣有力證明其無效?

假借條怎樣有力證明其無效?

證明借條真假可以去司法鑑定機構做筆記鑑定、時間鑑定。通過筆跡鑑定、時間鑑定等確定字跡、形成時間等。此外,法院也會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在法庭上借條的證據怎樣才算成立

借條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是客觀、真實、合法,要讓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符合以下幾點:

1、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

以上是判斷一個借條是否有效的一般要件,其次還要看借條的形式,如是否有借款人的簽章等,具體可結合實際情況。借貸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借條僅能證明借貸合意的發生,不能證明借款已實際發生,應對錢款交付證據進行補充,如匯款憑證、證人證言、收條等。

三、法律規定證據的種類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對於借條的法律效力,是基於其實際的形成原因和內容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到借條的相關內容不合法的,那麼顯然是不具備法律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證據類型來進行適用,並提交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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