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造假借條才能使得借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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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造假借條才能使得借條有效?

怎樣造假借條才能使得借條有效?

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造假借條都不能使得借條有效,如果對借條的真偽有疑問,一般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處理:

1、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麼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

2、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儘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係、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3、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是判斷一個借條真實與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常偽造的借條包括偽造借條內容、偽造時間、偽造簽字、偽造指紋手印等等,權利人可通過司法鑑定對借條進行真偽鑑定,真偽鑑定有筆記鑑定、借條生成時間鑑定、指紋鑑定等等。

二、偽造借條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構成本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訴訟詐騙行為的主要表現有五種表現:

1、當事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藉助法院裁判詐取公私財物。

2、一方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惡意串通證人、鑑定人或勘驗人,使之作出虛假陳述、鑑定或勘驗結論,進而導致法官作出錯誤的裁判,獲取不當利益。

3、原告和被告串通,或者原告或被告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並不存在的法律糾紛,進而提起訴訟,損害他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共同訴訟中,一方的訴訟代表人與他方當事人或己方的部分當事人損害其他訴訟主體的利益。五是原告和法官串通,虛構案件,違反程序,非法制作裁判文書,侵佔公私財物。

雖然有些人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會產生怎麼偽造借條的想法。但是實際上此種方式不僅不能獲得更多的債權,還有可能會構成詐騙罪等刑事罪名,故此最好還是不要因為想讓對方多還一些錢,就私自的偽造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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