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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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的消滅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債的關係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終止。

2、從權利和從義務一併消滅。債的關係消滅的,依附於主債權債務的從屬債權、債務,如擔保、違約金等一併消滅。

3、負債字據應當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債的關係消滅的,債權人應當將債務人的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因故不能返還的,應向債務人出據債務已經消滅的字據。

4、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後契約義務。後契約義務是在債的關係消滅後,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違反後契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債是“主債”的對稱。相互關聯的兩個債中依附於另一債而存在的債。例如,金錢借貸之債中的利息之債或為借貸而設定的擔保之債。其效力決定於主債,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主債是指在兩個並存的債中,居於主要地位,能夠決定債的命運的債。能夠引起兩個債相併存的情形,或者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例如,買賣、金錢借貸合同為主債,而為其擔保主債履行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則為從債;儲户在銀行存款,儲蓄本金為主債,而取得法定利息為從債。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於:從債對主債起着擔保作用,從債的效 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總的來説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債權人債務人的目的達到了,債務債權關係也就終止了。債權債務的消滅終止是要靠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參與才能實現,債權與債務都不能單獨的存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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