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權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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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權債務的處理

離婚後債權債務的處理

離婚時候需要雙方協議分割債權和債務,達不成協議,可以起訴解決,雙方達成的協議,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對抗第三方合法權益, 債權人可以起訴離婚的雙方主張債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追償,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後,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合算,還有的當事人礙於情面,不願追償第三人債權而爭奪共同財產。如此等等。

出現這些協商不成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出現這些情況時,法院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而夫妻共同債權則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必要時還要查清債權的合法性,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有職責就財產問題與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撫養問題一併查清並作出判決。如果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無疑違了民事訴訟的要求,導致民事爭議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未起到民事訴訟定紛止爭的作用。因為法律體現公平,但又難以做到絕對的公平,法律在維護一方利益的同時,很可能觸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的原則,可以作出將共同債權判歸一方的判決。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按第二種意見處理,但實踐中的這種處理有欠妥之處,我們認為按照第一種意見,較為穩妥,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或維護權利的平等,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

第一種方式的優點是可能徹底解決離婚案件中的共同財產問題,但無疑將考慮更多的實體和程序問題,而第二種方式程序簡潔,利於離婚案件的及時解決,且符合民事訴訟法改革的要求,即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不告不理的私法原則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債權債務的處理是怎麼進行的這個問題的解答,對於夫妻的婚後債務,如果被認定屬於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在夫妻之間均等的承擔,同樣的如果是共同的債權也是局等的分配。但如果是認定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則在離婚的時候就有欠債的一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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