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與債務清償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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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與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債務人死後,其財產是優先進行財產繼承還是進行了身前債務的清償之後再進行財產繼承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財產繼承與債務清償的順序

市場經濟的確立與發展,使個人迅速成為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一。隨着其中一部分人的財富、信用的急劇增加,他們對於市場交易等各種經濟活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如何使市場經濟本身的運作不受或少受因為市場主體權利能力變化(如法人的破產、自然人的死亡)的影響而產生不穩定的因素,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課題。頒行於80年代中期的繼承法顯然未能預測到這樣的社會背景,更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特別是未到期的債務如何清償,由於現行相關法規缺少具體可操作的規範,已經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其中,突出的爭議焦點在於:債務清償是應發生在財產繼承之後還是應在其之前?而未到期的債務的清償又該如何進行?如何在保證繼承權順利實現的同時保障其它相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國的遺產税法呼之欲出,而因遺產税而形成的債務如何清償?遺產税的徵税對象、扣税環節等操作細則也需要我國繼承法在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等方面作出更為詳細、明確的規定,以防止相關人虛設債務、逃避税負,保證這部税法的順利實施。解決上述問題,首先要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一個初步的瞭解。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最高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法雖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的債務應予清償,清償的限額以遺產或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未規定這些債務何時、怎樣清償。從立法用語上看,清償可以發生在遺產分割前,也可以在分割之後,一般而言,實踐中,後者更為普遍。這種時間上的差異對於債權人來説卻有重大的意義。簡而言之,債權人在遺產分割後再追索債權的難度要較前者大的多。作為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已經死亡,隨着時間的推移,權利義務本身的真實性越來越難已確認;且作為繼承人在接受遺產後,再要求他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先享受權利,後履行義務的操作,既容易使義務人產生逃避義務的動機,又使義務人可以比較方便地轉移、隱慝所繼承的遺產,逃避清償債務的義務;另外,《意見》第62條雖然規定了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清償順序和方式,但沒有規定這些清償義務人之間的連帶清償責任,極大地增加了債權人追索的難度。可以這樣設想:從一桶水中舀取一杯水要比將一桶水分成若干杯,再倒入若干個桶,再從若干個桶中各舀出若干分之一的水以湊成一杯水簡單的多。

綜上,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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