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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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系採取的區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先保護。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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