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轉讓的主債權部分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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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轉讓的主債權部分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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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主債權部分轉讓

  抵押權是依附於房屋所有權的,“主債權部分轉讓”可作為兩種理解:

第一:主債權的一部分轉讓。

第二:主債權部分的轉讓。

而第一種情況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同一個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不相容的物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抵押權的主債權部分轉讓所有權不能分割開來轉讓一部分。只能把主債權(所有權)作為一個整體全部轉讓。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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