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中求償權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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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帶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有多人都不是很瞭解,連帶債務簡單的來説就是多個人共同負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多個債務人各自負全部給付義務的人,為連帶債務。那麼連帶責任中求償權的程序是什麼?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連帶責任中求償權的程序是什麼?

(一)應該明確連帶債務人的訴訟地位。

對此,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是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責任人起訴,也可以從中選取擇一人或數人作為被告起訴。對債權人未予以起訴的責任人法院不宜以職權強行追加被告。這種觀點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

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貫作法。把以連帶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既使債權人沒有起訴的責任人也被追加為共同被告。這種觀點的依據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各責任人之間沒有主次之分。各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其地位完全平等。

(二)應該明確某債務人行使求償權時,被求償人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有人認為,當連帶之債因履行而消滅的同時,即在一方的內部轉變為新的按份之債。 

(三)應明確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責任後,通過何種方式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審判實踐中各人民法院認識是不一致的,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一種是以執行程序通過申請再執行解決。連帶責任人承擔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後,轉而向原審法院申請執行主債務人或被部分免責債務人的財產。另一種是審判程序的延續,通過裁定方式解決。即連帶責任人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的債務後,向該案終審法院請求債務追償,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以裁定書的形式確認其追償的權利和數額再由原審法院執行。第三種是通過再行起訴方式。筆者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因為減少訴訟環節是訴訟效益原則的要求,如果按後兩種觀點,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這便增加了訴訟,浪費了人力物力。從法院自身來看,這意味着重新開庭、調查與判決,就額外債務清償人而言,則是“官了民未了”“,替人還了錢,還要打官司”。採取第一種觀點就必須在審判中對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作出明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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