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和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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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帶之債和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連帶之債和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係,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係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二、認定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由於連帶責任後果較嚴重,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時應當慎重,凡法律無明文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無明確約定的,一般不能判由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合夥(包括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託代理人轉託他人代理,因其轉託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託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7、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8、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後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

其實連帶責任應當然就是指連帶的民事責任了,具體到民事責任上無非也就是對債務的承擔問題。其實連帶責任在民商事活動特別的常見,就算在這個過程當中,不同的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承擔相互推諉,但本質上都不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各種不同民事關係產生的連帶責任都有其相應的法律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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