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訴訟解除成年繼子女和繼父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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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訴訟解除成年繼子女和繼父母關係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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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繼子女和繼父母關係解除有什麼條件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願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既然是一種擬製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並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繼子女成年後,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4、訴訟解除。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

(2)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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