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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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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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是怎麼樣的呢?

關於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是,具體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這是指債權人能夠並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理由地不予受領。但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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