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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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