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還款有憑證突然撕毀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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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還款有憑證突然撕毀借條的後果是什麼

沒有還款有憑證突然撕毀借條

欠款者騙來或奪取欠條並將其撕毀的事情屢見不鮮,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情節嚴重時還構成犯罪

從法理上看,借條是記載當事人的債權或證明所有權的重要憑證,在民事上屬於證明權益關係的書證範疇,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的有價證券以外,普遍認可的具有財物基本特徵的財產權利憑證,應屬於刑法所規定的財產所有權。

債務人在取得債權人的財產後,對財產擁有暫時處分權,且該財產必須在約定期限內返還。債務人只不過是有期限的佔有,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內,債權人可以依此向債務人要求返還財產。

如果將借條銷燬,債務人就可以憑藉無借條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從而使債權人的財產權利無法得以實現,最終達到其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因此,通過暴力或者欺騙等手段獲得借條的行為,從實質上看,與搶奪、詐騙他人財物並無區別。

對於此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奪回欠款憑證,並讓債權人在被告人已寫好的收條上簽字,以消滅其債務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徵,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複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於搶劫犯來説,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暴力必須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

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進行精神強制,意在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而為其劫取財物創造條件。(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立,應以行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否實際使暴力、脅迫或其他為標準。搶奪財物之後無論是據為己有還是銷燬均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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