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被告人法庭自己辯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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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被告人法庭自己辯護是否可以

一、受賄罪被告人法庭自己辯護是否可以?

可以,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分階段只能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起訴、審判階段也都有權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是目前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重要的途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他們對是否實施了犯罪、如何實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後果等情況最清楚,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會竭力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各種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應當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

二、受賄罪應該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這一點同於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應當注意,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3、在司法實踐中,對經濟受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時,要注意正確界定回扣、手續費的概念。區別回扣與佣金、折扣、獎金的不同,在正確認定“違反國家規定”的問題。要注意區分受賄罪與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賄行為與正常禮尚往來的界限,受賄行為與獲得合理報酬行為的界限,受賄罪與經濟上不正之風的界限,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界限,儘量避免錯案的發生。

4、關於“預約受賄”問題,最高法院關於離退休人員事先約定以後收受財物仍以受賄定罪的規定,已經明確,可依此執行。

如果受賄案件當中的被告人已經委託了辯護律師,那被告人就必須要把自己對本案的一些想法告訴律師,然後由律師當庭進行辯護。自己為自己辯護必須是建立在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下,也就是説,庭審中,在法官沒有問到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能隨意發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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