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高利貸利率界限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高利貸的存在其實是比較廣泛的,這在民間借貸中尤為明顯。而很多人在借了高利貸之後,卻發現自己是還不起的,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以不支付超過規定標準的利息部分。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我國對高利貸利率作出了調整,那麼現在高利貸利率界限是多少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現在高利貸利率界限是多少

1、雙方約定了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民間借貸中私人放高利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36%則不受法律保護。

2、雙方約定不明如果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後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3、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對於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但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説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在之前,我國對高利貸利率界限規定為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也就説民間借貸中要是約定的利率超過了這個標準的,則就會被認定為高利貸。但結合最近幾年高利貸的情況,在2015年的時候最高法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釋中,其中就對高利貸利率界限作出了修改,現在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就會被認定屬於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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