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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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專門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返還原物請求權應就動產和不動產加以區別對待

在社會生活中,動產一般是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手段,而不動產則需以變更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動產被他人非法佔有,即與物權人分離,隨着時間的推移,佔有人很可能將其佔有的物參與到社會交易過程中,此時如果允許物權人僅僅基於物權請求權就可以要求返還原物,很可能對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產生影響,導致其利益受損,不利於交易秩序的穩定;而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包括須登記的動產物權的變更、轉讓,一般需依法登記,不動產一經登記通常被認為具有較強的公示公信力,不動產登記簿作為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已經明確了權利的歸屬,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產權人的姓名不會改變,第三人在與非法佔有人交易時,也必將注意到這一問題,所以不動產被非法佔有人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人怠於權利之上,因此,對於動產的返還請求權應適用我國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而不動產的如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則將與不動產登記制度自相矛盾,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2、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物被他人以佔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權人可以行使這兩種請求權,實踐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如非法佔有他人通道,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續性,如持續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受損。根據妨害人實施的妨害行為與妨害狀態之間的關係,理論上將妨害行為分為一次性妨害和持續性妨害兩種類型。對第一種情況,妨害的行為雖已經完成,但妨害的狀態卻處於持續狀態;第二種類型本身妨害行為和狀態均處於持續狀態。應該説,妨害不論經過多少時間,法律都不認可其合法性,因此從性質上而言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且妨害行為或狀態的延續,決定了即使適用訴訟時效也無法計算起算點,訴訟時效的設置也就失去了現實意義。為此,確定物權請求權為時效客體的國家也不將這兩種請求權列入時效的適用範圍。

3、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人對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權,特點是強調主體的複合性和客體的單一性,其本身並非所有權的特殊類型,而只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除非有特殊約定權利人隨時可以提出對物的分割請求,從而以一己之力變更現存的所有權關係而無需對方的協助,因此從性質上來講屬於形成權。這種形成權雖然也以請求權來表述,但其本質並非請求權,所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後,物權請求權屬於救濟權的範圍,也就是説只有在物權人不能隨意使用物權請求權,只能在物權受損時才能使用,這也告誡公民法律不是玩笑,在法律面前要嚴肅對待,而且法律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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