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分別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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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弄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更好的去實施,兩者關係雖然當事人都可以進行轉移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都能轉移,這就需要去了解滿足條件的法律規定才可以。那麼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分別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呢?請跟着小編往下看吧。

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分別需要什麼條件

一、債權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轉移又可以叫做債權轉讓,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二、債務轉移有哪些條件

(一)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 “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約、承諾的規則。

(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

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也就是説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係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説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

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接受債務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説顯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後被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

通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應該都已經瞭解到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分別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了吧。小編在這裏友情提示一下,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即可,而進行債務轉讓則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而且還應對並存的債務承擔作出明確規定,使對方能夠及時彌補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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