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債務債權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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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民政局離婚債務債權如何解決?

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並確定由誰分擔。這裏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簡單地説,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於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至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麼這些債務是怎麼來分擔呢。

簡單地説,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户,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三、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和認定

(一)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範圍要如何確定呢?夫妻個人債務是相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言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當事人普遍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和認定,特別是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的確定是訴訟的難點所在。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製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後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願將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後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税費或過户費用等等。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後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後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並非為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時,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該債務仍始終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是身份關係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

1、為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開支、購置生活用品、購置房屋、修繕房屋等所負債務;

3、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

4、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或者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實際上是由夫妻共同經營,或者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的;

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家庭承包經營所的債務;

7、因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

由上可以看出,婚後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夫妻間的共同債務,也是存在個人債務的,這就要根據法律條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區分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為逃避承擔債務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民政局離婚債權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產生的債務,夫妻肯定是要共同承擔的,債權人有權找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人履行債務;如果雙方約定由其中一人履行的,第三人仍可找另一方履行債務,是無法對抗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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