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協議債務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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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離婚協議債務怎麼約定?

民政局離婚協議債務怎麼約定?

民政局離婚協議債務怎麼約定是雙方當事人自主意願所決定的。雙方可以約定共同承擔,也可以約定個人承擔。一般夫妻起草的離婚協議書裏面往往都會包括這三方面的內容,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以及債務的承擔。但其中關於債務的承擔是比較麻煩的,因為會涉及到債權人。

二、離婚協議書規定內容是什麼?

1、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如下規定:

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能夠關於共同財產和債務協商一致,那麼就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書寫離婚協議書。至於具體的債務分割方面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單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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