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人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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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人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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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債務人的破產財產

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破產財產認定如下: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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