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財產分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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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財產分配的規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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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財產分配順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 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 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 ,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 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 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 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 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 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 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 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 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 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 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 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 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説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 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 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 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 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 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 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 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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